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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民三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袁茂云与左治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茂云,左治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民三初字第173号原告袁茂云,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委托代理人郭鹏,汤阴县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治荣,男,195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汤阴县。委托代理人李廷顺,汤阴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茂云与被告左治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茂云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茂云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袁茂云负担。审 判 长 王 斌代理审判员 刘 楠人民陪审员 石慧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仝月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