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三终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程显飞与马盛国、马溟澳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盛国,马溟澳,程显飞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终字第010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盛国。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溟澳。共同委托代理人:姜旭东,辽宁开元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显飞。委托代理人:高正科、戴世杰,均系辽宁诚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盛国、马溟澳因与被上诉人程显飞委托培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01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焦点问题除涉及案涉“委托培养协议”的效力外,主要在于对程显飞诉请主张的该协议履行情况的审查、认定,程显飞诉请依据的是该协议第五条第(四)款的约定,该条款所涉事实能否认定是本案事实认定的关键,程显飞对此所举证据主要涉及一份由案外人大连毅腾足球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其中提及马溟澳系该公司的注册球员,亦由该公司转会,基于此,案外人大连毅腾足球发展有限公司可能与本案双方之间纠纷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本案事实的查明;另,程显飞同时期向原审法院提起的同类型案件业经我院作出发回重审的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019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上诉人马盛国、马溟澳已预交),退回上诉人马盛国、马溟澳。审判长 吴巍立审判员 林荣峰审判员 何 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