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酒泉分行与马军、赵小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87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2号。代表人汤志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建中,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军,男,生于1979年5月22日,汉族。被告赵小惠,女,生于1976年9月2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与被告马军、赵小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58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承担。审判员 李玉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