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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行监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俊杰与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阜行监字第0001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俊杰,男,1961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张翠丽,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表人:杨森,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丽华,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斌,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邴治水,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骆东升,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师博,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刘俊杰因与被申请人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临泉县房产局”)、原审第三人邴治水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3)阜行终字第000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俊杰申请再审称:1、临泉县房产局为第三人邴治水颁发“临房字第201108**号”房地权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其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原一、二审判决均依据民事合同确定联合建房之事,但行政判决与民事事实相互矛盾;3、临泉县房产局为邴治水颁发“临房字第201108**号”房地权证的行为,程序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刘俊杰提供的临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档案,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5、临泉县房产局违法颁证的行为造成申请人无家可归,会引发严重的社会矛盾。临泉县房产局辩称:1、临泉县房产局本案中的颁证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维持;2、刘俊杰与本案颁证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刘俊杰与邴治水之间是合作建房的民事关系,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4、原审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邴治水提交书面意见认为:1、刘俊杰不拥有本案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临泉县房产局的行为没有侵犯刘俊杰的合法权益;2、二审判决与客观事实并无矛盾,刘俊杰称“共同开发的房屋产权依法应属于公用”,与客观事实不符,曲解法律;3、临泉县房产局为邴治水颁发“临房字第201108**号”房地权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4、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无法改变双方合作建房的基本事实;5、邴治水投资所建房屋被申请人强占了几百平米,并非不能保障最基本的居住安全。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同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法律授权的房屋登记机关,其颁发房地权证的行为并不超越职权。本案的行政争议源于刘俊杰与邴治水所签订的联合建房合同,而该联合建房合同的合法性仍未确定,刘俊杰实现自己的权利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刘俊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俊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戴亚平审 判 员  梁凤鸣助理审判员  叶茂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