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保字第96号申请人:胡某某,男,汉族,1981年某月某日出生,个体经营户。被申请人:尹某某,女,汉族,职业不详。被申请人:杨某,男,汉族,职业不详。申请人胡某某因被申请人尹某某、杨某未能按期返还租房押金和定金12000元,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尹某某、杨某在西宁朝阳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押金12000元,并已提供人民币12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某某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债权的实现,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尹某某、杨某在西宁朝阳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押金12000元。申请人胡某某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文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存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