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887号原告郑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郑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郑某承担。审判员 黄军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艳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