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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887号原告郑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郑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郑某承担。审判员  黄军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艳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