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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4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545号原告梁某某。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梁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效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