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4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545号原告梁某某。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梁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效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