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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商终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德金与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德金,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波,王永芬,郑德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商终字第310号上诉人:郑德金。被上诉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101号。法定代表人:吕增兵,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利民,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大杰,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于波。原审被告:王永芬。原审被告:郑德华。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郑德金与被上诉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于波、王永芬、郑德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郑德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81.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郑德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秀霞代理审判员  薛淑娴代理审判员  黄 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俣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