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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朱世新与车宏建、佘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世新,车宏建,佘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879号原告朱世新,男,1946年2月3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宋卫国,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仲理,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宏建,男,1958年9月4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佘红梅,女,1963年3月10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世新诉被告车宏建、佘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世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车宏建、佘红梅的银行存款4271989.19元,或者查封、扣押车宏建、佘红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朱世新、刘维亚以其所有的位于宜昌市西陵一路××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的房屋为上述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世新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车宏建、佘红梅的银行存款4271989.1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朱世新、刘维亚所有的位于宜昌市西陵一路××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邦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楠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