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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新武、王合玉、谢新永、毕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新武,王合玉,谢新永,毕迎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933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帅,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丰信用社,职务:信贷专员。被告谢新武,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王合玉,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谢新永,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毕迎春,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谢新武、王合玉、谢新永、毕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申建丽审 判 员  黄守涛人民陪审员  李青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