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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执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王玉华、高东伍申请执行尚翠梅、王尚傲、王楚楚、王顺亮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玉华,高东伍,尚翠梅,王尚傲,王楚楚,王顺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第81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华申请执行人高东伍被执行人尚翠梅被执行人王尚傲被执行人王楚楚被执行人王顺亮本院在执行王玉华、高东伍申请执行尚翠梅、王尚傲、王楚楚、王顺亮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执字第81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范福存审 判 员  李振河代理审判员  许金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