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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少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少民初字第138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再给对方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