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4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文铮与卢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铮,卢小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4249号原告黄文铮。被告卢小莉。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文铮与被告卢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东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文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小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文铮诉称,原、被告因生意往来认识,2013年9月28日被告卢小莉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借款时约定2014年9月27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卢小莉未按约定向原告黄文铮偿还借款。现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资金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卢小莉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于家虎月000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生意往来认识,被告卢小莉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13年9月28日向原告黄文铮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黄文铮现金100000.大写壹拾万元正.为期壹年.2013年9月28日至2014年9月27日”。同日,原告黄文铮向被告卢小莉转款交付100000元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向原告偿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各一份,借条原件一份,银行转款回执,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以及原告方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卢小莉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就原告主张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问题,因在借条中未作约定,按法律规定,应从逾期未还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小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黄文铮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4年9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文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卢小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东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胜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