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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执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宋宇与刘公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宇,刘公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宋宇,男。被执行人:刘公胜,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宇与被执行人刘公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留被执行人刘公胜的工资及奖金收入,直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因本案协助执行周期较长,需做程序性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河人民法院(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元奎代理审判员  潘小冬代理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光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