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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沥执字第14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林炤龙、吕杏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炤龙,吕杏莲,梁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沥执字第1475-2号申请执行人:林炤龙,男,汉族,1965年12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李杰升,广东华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杏莲,女,汉族,1963年5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梁国新,男,汉族,1957年12月12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国新、吕杏莲的银行存款、收入137143.2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志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