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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柳生权与赵永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生权,赵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103-1号申请执行人柳生权。被执行人赵永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初字第00149号��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赵永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永军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49636.8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67元,执行费659元。但被执行人赵永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永军在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5659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县支行凤州营业所存款14000元,至凤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扶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门延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