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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4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可传友与徐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可传友,徐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4605号原告可传友。被告徐蕾。本院在审理原告可传友与被告徐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可传友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于2015年10月26日无正当理由未准时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可传友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计1,860元,由原告可传友负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审 判 长  唐军芳审 判 员  费正权人民陪审员  邬伯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翠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