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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安徽昌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余海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0091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昌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任启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余海龙,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38岁,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安徽昌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已作出的(2014)相民二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举报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通过银行、房管局、车管所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2014)相民二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王曼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