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775号原告黄某某,住平泉县。被告张某某,市民,住平泉县。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久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立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