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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海法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郄立忠申请执行刘建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郄立忠,刘建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郄立忠,男,汉族,1962年8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建学,男,汉族,1985年6月20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郄立忠与被执行人刘建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津高民四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建学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建学所欠债务金额为人民币209581.61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人民币4056元、执行费用人民币3105元应由被执行人刘建学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建学相应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