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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汤民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贾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贾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汤民初字第00379号原告孙某某,男,1972年8月6日出生。被告贾某某,女,1982年12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贾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还原告孙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乔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