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9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纪丽娟与郭荣明,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丽娟,郭荣明,郭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9725号原告纪丽娟,女,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郭荣明,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郭静,女,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受理的原告纪丽娟诉被告郭荣明、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纪丽娟以二被告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查,因郭荣明欠何贵春15万元且何贵春长期居住在九龙坡辖区,2013年8月9日,郭荣明向何贵春出具的《还款承诺书》约定:“如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何贵春有权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提起诉讼解决”。2015年8月6日何贵春与纪丽娟签订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何贵春自愿将对郭荣明享有的部分债权转让给纪丽娟。本院认为,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还款承诺书》约定“如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何贵春有权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约定系当事人书面协议方式确定管辖法院,约定明确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另,由于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的规定,故本案应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洪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