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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大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国与梁文臣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梁文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大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刘国,男,1939年12月18日生,汉族,大安市人,无业,住址大安市。被执行人梁文臣,男,1962年10月8日生,汉族,大安市人,教师,住址大安市。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还款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梁文臣工资账户存款每月冻结1500元,冻结期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海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