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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三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马玉兰与张玉才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初字第579号原告马某甲,女,回族,居民。被告张某乙,男,回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以“经家人相劝,已与被告张某乙和好相处”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桂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祁敬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