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三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马玉兰与张玉才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初字第579号原告马某甲,女,回族,居民。被告张某乙,男,回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以“经家人相劝,已与被告张某乙和好相处”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桂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祁敬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