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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申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合肥市庐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合肥市格美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庐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格美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申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庐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王新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合肥市格美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邱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庐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合肥美格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另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一时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庐行非审字第0002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