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下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下民初字第294号原告李某某,男,住惠民县。被告张某某,女,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新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