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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下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下民初字第294号原告李某某,男,住惠民县。被告张某某,女,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新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