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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红建、江苏鹏磊实业有限公司与鲍仁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建,江苏鹏磊实业有限公司,鲍仁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525号原告:王红建,江苏鹏磊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孙来山,东台市五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江苏鹏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唐洋镇心红全民创业园9号。法定代表人:王鹏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来山,东台市五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鲍仁华,农民。委托代理人:朱国辉,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建、江苏鹏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鲍仁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建、江苏鹏磊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补缴诉讼费19794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794元,已缴25元,由原告王红建、江苏鹏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礼红代理审判员  于志丽人民陪审员  吴永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钰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