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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鹿刑初字第267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15年8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鹿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2015年8月31日被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字[2015]第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子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冀A(冀A挂)号货车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至石家庄方向325KM+970M处时,与前方因堵车停车的鲁V鲁V挂货车右后角相撞,将站在车辆右后方的该车驾驶员唐周洪撞至路边,AX5700(冀A挂)号货车又与右侧山体相撞,造成唐周洪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受伤住院,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得交通事故。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唐周洪负此事故次要责任。以上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材料、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冀A(冀A挂)号货车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至石家庄方向325KM+970M处时,与前方因堵车停车的鲁V鲁V挂货车右后角相撞,将站在车辆右后方的该车驾驶员唐周洪撞至路边,AX5700(冀A挂)号货车又与右侧山体相撞,造成唐周洪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受伤住院,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唐周洪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足额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供述,2013年11月2日14时40分许,我驾驶冀A(冀A挂)号货车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至石家庄方向325KM+970M处时,与鲁V鲁V挂货车右后角相撞,将站在车辆右后方的该车驾驶员唐周洪撞至路边,我开的车和对方的车挤在一起了。AX5700(冀A挂)号货车又与右侧山体相撞,结果,造成对方司机死亡,我也受伤住院。我出车前没有检查左前轮制动分泵软管部分。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3、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4、司法医学鉴定书,王某的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0.556mg/100ml成分。5、痕迹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唐周洪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7、肇事车辆信息及驾驶人信息。8、被害人身份证明、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抓获证明以及无前科证明。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当场死亡,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巧燕审 判 员 李惠菊代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智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