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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一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邹德发与涂富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德发,涂富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913号原告邹德发,男,汉族,江西省奉新县人,住江西省奉新县。委托代理人:詹名革,奉新县海华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涂富生,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德发诉被告涂富生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邹德发于2015年10月26日以原告案外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原告邹德发自愿承担。审判员  曾高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