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邹德发与涂富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德发,涂富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913号原告邹德发,男,汉族,江西省奉新县人,住江西省奉新县。委托代理人:詹名革,奉新县海华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涂富生,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德发诉被告涂富生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邹德发于2015年10月26日以原告案外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原告邹德发自愿承担。审判员 曾高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