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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董×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xx,董×,尚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刑初字第1228号自诉人闫xx,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被告人董×,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被告人尚x,女,1976年1月22日出生。自诉人闫xx以被告人董×、尚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闫xx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闫xx自愿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闫xx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尹中波审判员  万 钧审判员  孙 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祎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