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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8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马德路与李秀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路,李秀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8330号原告马德路,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被告李秀琴,女,1952年7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德路诉被告李秀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德路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秀琴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德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马德路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若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