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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姚火根与黄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火根,黄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樟执字第250号申请人姚火根,男,汉族,1955年12月23日生,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黄志军,男,1977年12月17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依据已生效的(2015)樟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4371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另查明,陈卫群系被执行人黄志军妻子,该债务发生在被执行人夫妻关系存系期间,夫妻关系存系期间的债务应共同负责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陈卫群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志军、陈卫群的银行存款43718元,或扣留、提取以上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上述被执行人相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志军审判员  谢 辉审判员  周金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秋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