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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虹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虹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金宇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颖。委托代理人陶涛,上海尤里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虹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何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龙,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虹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邹巧弟审 判 员  沈 群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