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3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程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程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3079号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负责人:李建新。委托代理人:钱磊,浙江天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伟。被告:程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诉被告程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主体尚未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文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慧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