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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党明玉与康特尔加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明玉,康特尔加

案由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289号原告党明玉,男,汉族。被告康特尔加,男,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明玉诉被告康特尔加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明玉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明玉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明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党明玉负担。审判长 金   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那力吉日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