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党明玉与康特尔加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明玉,康特尔加
案由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289号原告党明玉,男,汉族。被告康特尔加,男,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明玉诉被告康特尔加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明玉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明玉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明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党明玉负担。审判长 金 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那力吉日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