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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徐华波与柴少林、赵健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波,柴少林,赵健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2901号原告:徐华波。委托代理人:钟汝清。被告:柴少林。被告:赵健美。委托代理人:周建平,诸暨市。委托代理人:王锋。原告徐华波为与被告柴少林、赵健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华波自愿撤回对被告柴少林、赵健美的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华波撤回对被告柴少林、赵健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徐华波负担。审 判 长  蔡生苗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