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舒曼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舒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70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杨掌法。被执行人:何舒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007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何舒曼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何舒曼款项人民币5047.01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何舒曼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施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志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