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执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阆中市信用社申请执行戴光顺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光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185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阆中市七里大道15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180856-7法定代表人蒲中华,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军,系该行金垭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戴光顺。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阆民初字第5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 小 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佳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