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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3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徐步辉与徐永来、楼彩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步辉,徐永来,楼彩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3630号原告:徐步辉。被告:徐永来。被告:楼彩艳。原告徐步辉为与被告徐永来、楼彩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52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34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6月7日起计算;本金12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2月24日起计算;另本金6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3月30日起计算,均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晖独任审判。因被告徐永来、楼彩艳下落不明,本院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步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永来、楼彩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7日,被告徐永来、楼彩艳共同向原告徐步辉借款340000元,约定借期为一年,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2014年2月24日,被告徐永来、楼彩艳共同向原告徐步辉借款120000元,约定借期为一年,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2014年3月30日,被告徐永来、楼彩艳共同向原告徐步辉借款60000元,约定借期为一年,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以上三笔借款共计520000元,由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三份。后被告徐永来支付原告本金340000元的利息20000元(从2014年2月7日起至2014年6月6日止),尚欠借款本金520000元及剩余利息,经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永来、楼彩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徐步辉借款本金52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34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6月7日起计算;本金12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2月24日起计算;另本金6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3月30日起计算,均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40元,由被告徐永来、楼彩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晖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张晓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谭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