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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黄际尧申请执行贾国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际尧,贾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字第249号申请人黄际尧,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上杭县南阳镇。被执行人贾国栋,男,成年人,汉族,个体户,现下落不明。黄际尧申请执行贾国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4)乌中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际尧于2015年4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国栋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黄际尧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4)乌中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哈斯其其格代理审判员 王   林代理审判员 照日格巴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 青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