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708号原告马某,女,1990年5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恩亮,新郑市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石青峰人民陪审员 赵根松人民陪审员 吴晓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