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820号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谢金灼,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在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其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梁俊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