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即执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锐信投资有限公司与青岛田福电缆料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锐信投资有限公司,青岛田福电缆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执字第1138号申请执行人锐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0号东亚银行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张晓林,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青岛田福电缆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26号甲。法定代表人辛修智,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即执字第11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