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一初字第0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安庆市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陶斯光、吴礼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斯光,吴礼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1136号原告:安庆市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皖江大道888号。组织机构代码672624537。法定代表人:葛和凯,经理。被告:陶斯光,男,汉族,住安庆市枞阳县。被告:吴礼姐,女,汉族,住安庆市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斯光、吴礼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陶斯光、吴礼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安庆市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秀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