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执字第25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郑海平与深圳市百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通天地配件城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海平,深圳市百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通天地配件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2579-1号申请执行人郑海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百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通天地配件城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667、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百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通天地配件城有限公司应停止侵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申请人郑海平所有的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路滨河购物中���2层B7、2层B8商铺退还给申请人;被执行人深圳市百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郑海平支付商铺损失115344.8元,被执行人深圳市通天地配件城有限公司对上述应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深圳市百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240元,申请人负担900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通天地配件城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延期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周长波执行员 杨格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