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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赵卫华与张青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卫华,张青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赵卫华,男。被执行人:张青生,男。本院(2014)新民三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卫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青生与袁某系夫妻关系,且有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青生妻子袁某的存款10444.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红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润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