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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民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1508号原告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何跃。被告张荩,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400.00元,由原告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谢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