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民终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谭斌与被上诉人开江县金山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斌,开江县金山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民终字第6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斌。委托代理人陈波,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江县金山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江县财政局*楼。法定代表人鄢科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启福,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谭斌因与被上诉人开江县金山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15)开江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15)开江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侯必明审判员 刘全明审判员 彭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