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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5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天津中德传动有限公司与山东精工通用齿轮厂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中德传动有限公司,山东精工通用齿轮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5536号原告天津中德传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北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何君正,总经理。被告山东精工通用齿轮厂,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平邑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全法,厂长。本院受理原告天津中德传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精工通用齿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山东精工通用齿轮厂破产清算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山东精工通用齿轮厂已经平邑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向原告送达相关司法文书,根据破产法第21条规定,该案只能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2014年12月5日,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平破(预)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山东精工通用齿轮厂的破产清算申请。2015年9月21日,天津中德传动有限公司将山东精工通用齿轮厂诉至本院。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山东精工通用齿轮厂破产清算组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精工通用齿轮厂破产清算组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