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执字第00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振忠与李克明、李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明,李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中执字第00204-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明。被执行人李某军。王某某与李某明、李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榆中民保字第0007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执行人李某明名下的位于西安市xxxx区xxxxx路xxx号房屋。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明名下的位于西安市xxx区曲xxx路xx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峰玮 微信公众号“”